权利不是恩赐
权利清单 · 义务的另一面 · 边界与平衡
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
壹·一权利从哪来
1789 年,法国大革命期间的《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》确立了一个影响深远的观念:一个人不是因为他属于谁、供奉谁、取悦谁而拥有权利,而是仅仅因为他是人,就应当被平等地对待。这一观念此后成为现代国家宪法的共同底色——宪法开篇,往往先列出一份“权利清单”。
这意味着两件事。第一,权利不是谁的赏赐,不需要感激涕零,它是对每个人尊严的确认;第二,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存在——写下来的才是可主张的,口头许诺的只是一句好话。所以,一个公民认识自己权利的第一步,是知道去哪里查法律文本,而不是听任何人转述。
壹·二一份值得背下来的清单
《宪法》第二章以三十多条条文写明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。拣最重要的,至少应该记住这些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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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
选举权与被选举权
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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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
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
这是“表达”的一组权利。它的行使方式、时间地点,由法律作出程序性安排,但作为基本权利本身,它属于每一个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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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–37
宗教信仰自由 · 人身自由
任何国家机关、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;人身自由不受侵犯,逮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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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–39
人格尊严 · 住宅不受侵犯
人格尊严不受侮辱、诽谤和诬告陷害;住宅非经法定程序,不得非法搜查或侵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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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
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
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检查外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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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
监督权
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,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对违法失职行为,有申诉、控告、检举的权利。这是“权利清单”里最容易被忽略、却最常被需要的一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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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–46
劳动、休息、受教育、社会保障
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,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;在年老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,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。
条文编号与措辞依据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。
壹·三义务的另一面
宪法上的义务不是权利的敌人,而是共同生活的账单。基本的几项:遵守宪法和法律、依法纳税、依法服兵役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,以及“受教育”和“劳动”这两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条款。
理解义务的一个角度:权利清单之所以能兑现,是因为公共秩序有人维护、公共服务有人买单、公共规则有人遵守。你享有的每一条自由,都依赖别人承担的每一条义务;同理,别人的自由也依赖你。
壹·四边界:你的自由到别人的鼻尖为止
十九世纪的英国思想家约翰·密尔在《论自由》里给出一把尺子:一个人行使自由的理由只有一个足够强大——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。凡是只涉及自己的事,由他自己决定;一旦涉及他人,自由就有了边界。
言论自由,是人类最早、也是最受珍视的自由之一。但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给别人贴标签。用捏造的事实毁坏他人名誉,构成法律上的诽谤;公开侮辱他人人格,也超出言论自由的范围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还有一种常见的误解值得说清楚: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,是对公民说的——法律没有禁止的事,你可以做;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,是对公权力说的——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,就不可行使。这两句倒过来用,方向就全错了。
“权利写在那里,跟我有什么关系?”
关系在于:权利只有被主张时才存在。法律文本上的一条权利,如果从没有人主张过、援引过、为它打过官司,它就只是一行字。你每一次查法条、每一次投诉、每一次正当维权,都是在为它“充值”。权利是接力棒,不是传家宝。
本章要点
- 权利来自人的尊严,以法律文本为凭据,以主张和行使为生命。
- 选举、表达、信仰、人身、人格、通信、监督——先背清单,再谈其他。
- 行使权利以不伤害他人为边界;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对公民,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对公权力。
有一句老话叫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。在你这一代人里,这句话还能成立吗?你上一次为了自己或别人的权利说话,是什么时候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