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民读本CIVIC READER
附录一

权利不是恩赐

权利清单 · 义务的另一面 · 边界与平衡

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
——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三条

壹·一权利从哪来

1789 年,法国大革命期间的《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》确立了一个影响深远的观念:一个人不是因为他属于谁、供奉谁、取悦谁而拥有权利,而是仅仅因为他是人,就应当被平等地对待。这一观念此后成为现代国家宪法的共同底色——宪法开篇,往往先列出一份“权利清单”。

这意味着两件事。第一,权利不是谁的赏赐,不需要感激涕零,它是对每个人尊严的确认;第二,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存在——写下来的才是可主张的,口头许诺的只是一句好话。所以,一个公民认识自己权利的第一步,是知道去哪里查法律文本,而不是听任何人转述。

壹·二一份值得背下来的清单

《宪法》第二章以三十多条条文写明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。拣最重要的,至少应该记住这些:

条文编号与措辞依据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。

壹·三义务的另一面

宪法上的义务不是权利的敌人,而是共同生活的账单。基本的几项: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,以及“受教育”和“劳动”这两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条款。

理解义务的一个角度:权利清单之所以能兑现,是因为公共秩序有人维护、公共服务有人买单、公共规则有人遵守。你享有的每一条自由,都依赖别人承担的每一条义务;同理,别人的自由也依赖你。

壹·四边界:你的自由到别人的鼻尖为止

十九世纪的英国思想家约翰·密尔在《论自由》里给出一把尺子:一个人行使自由的理由只有一个足够强大——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。凡是只涉及自己的事,由他自己决定;一旦涉及他人,自由就有了边界。

言论自由,是人类最早、也是最受珍视的自由之一。但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给别人贴标签。用捏造的事实毁坏他人名誉,构成法律上的诽谤;公开侮辱他人人格,也超出言论自由的范围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
还有一种常见的误解值得说清楚: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,是对公民说的——法律没有禁止的事,你可以做;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,是对公权力说的——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,就不可行使。这两句倒过来用,方向就全错了。

“权利写在那里,跟我有什么关系?”

关系在于:权利只有被主张时才存在。法律文本上的一条权利,如果从没有人主张过、援引过、为它打过官司,它就只是一行字。你每一次查法条、每一次投诉、每一次正当维权,都是在为它“充值”。权利是接力棒,不是传家宝。

本章要点

有一句老话叫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。在你这一代人里,这句话还能成立吗?你上一次为了自己或别人的权利说话,是什么时候?